一、对村及村党组织内部重大事项,应当召集党员大会进行讨论决定;对村级重大事项应本着先党内后党外的原则进行讨论决定。
二、凡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实行民主议事和民主决策。
三、研究村务一般应召开村两委联席会议,由村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主持,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主持的,委托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
四、下列重大问题,必须先经村两委联席会议讨论形成初步意见,再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进行民主决策:
1.本村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
2.投资额在5000元以上的建设和投资项目。
3.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包括村集体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收益的分配)。
4.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及流转、土地征用及补偿。
5.基建工程招投标。
6.村民宅基地安排。
7.需要村民承担筹资筹劳项目及方案。
8.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9.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建设、承包方案。
10.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五、召开村民村民会议和代表会议之前,由村两委研究议题,提出初步方案,并将议题提前通知参加会议的人员,做好议事准备。 六、召开村民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18周岁以上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议题须经到会人数的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未通过的事项,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不得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