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小组涉及到征地,但是矛盾较多,所以趁“固定学习日”机会,我们请到涉及到征地的村民组长进行征地知识讲解。朱会计讲解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一、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三个年龄段:16周岁以下(未成年年龄段)、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劳动年龄段)、60周岁以上(养老年龄段)。
二、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当地安置补助费标准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
三、劳动年龄段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企业就业的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或者自由职业的,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距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不足15年(180个月)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年份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参照补缴时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标准;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年份不再补缴;
(二)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按照我市当年最高档标准缴纳保险费,并按规定享受参保补贴,参保补贴由原渠道列支;
(三)有关政策规定不能参保的人员(在校生、服役、服刑人员等),相应年份不得参保及补缴。
四、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次月起,按照本市当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按月领取养老补助金。被征地前已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同时享受省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
五、市财政局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核算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一次性划入保障资金专户,并由保障办建立个人分账户。
六、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后,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中的资金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被征地农民死亡的,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中的资金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七、被征地农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因为小队地皮各个村民组征地有多有少,所以不是全小队全部享受安置,根据各个小队被征地面积,在人均享受土地面积的基础上测算被安置人数。具体情况等人员界定和土地测量后再行计算。